淮安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  2023-10-12

淮安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推动旅行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我市企业“走出去”, 充分释放旅行卡在服务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方面的政策红利,根据《外交部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外发〔2018〕6号)、《江苏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苏外领〔2022〕59号)等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

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二章  工作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淮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外办)受省外办委托,负责归口管理全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

(一) 对各申办单位(企业注册地所属外办)的政策指导;

(二) 审核申办单位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审核合格后签署请示,上报省外办审核;

(三) 积极推动全市旅行卡宣传推介活动,进一步扩大旅行卡知晓面;

(四) 强化旅行卡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对申办单位旅行卡管理和申办企业旅行卡申办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工作。

受市外办委托,淮安市国际交流中心承担旅行卡申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  申办单位负责归口管理本地区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

(一) 受理本地区企业旅行卡申办团组;

(二) 审核申办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审核合格后签署请示,上报市外办审核;

(三) 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旅行卡宣传推介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专题宣传推介活动;

(四) 对申办企业持卡用卡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五) 每年向市外办报送旅行卡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申办企业职责分工为:

(一) 申办旅行卡时要签署旅行卡工作承诺书,如实提供企业及申请人资料,确保材料真实性;

(二) 严格旅行卡核查、催交和保管等管理使用工作,如遇旅行卡遗失或持卡人调离、辞职、退休等情况,应及时报请注销处理;

(三) 每年向申办单位报送旅行卡管理使用情况;

(四) 积极配合申办单位及市外办开展旅行卡专项检查。

第七条  申办单位和申办企业要制定完善旅行卡工作制度,明确1-2名签署人和专办员并分别报申办单位和市外办备案。

各申办单位和申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树立正确权责意识,定期听取旅行卡工作汇报,检查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规范工作标准及流程,提高旅行卡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申办单位在申办材料齐全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上报工作,旅行卡申办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或者其所属企业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对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骗领旅行卡,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毁损或被冒用并造成严重后果,持卡人违规用卡、逾期滞留不归等情况,将视情给予注销旅行卡通报批评、中止或暂停旅行卡申办资质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申办单位不得委托企业或其他平台代办旅行卡申

办工作,不得未经审核直接上报。如有上述情况,取消申办资格,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事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颁发对象、申办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包括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国有企业、注册地在淮安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加工制造、货物进出口、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国护照。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按照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将申请人材料根据审批权限报送,市外办按照规定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可提前启动办卡程序,无需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作为办理旅行卡先决条件。待旅行卡办妥后,相关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领卡使用。

国有企业人员持旅行卡出国执行公务,须在现行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下按照规定履行出国任务审批手续。旅行卡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由市外办统一管理,用毕须在一周内缴还。

第十一条  申办旅行卡的非公有制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等进出口类申请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须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因行业特点难以提供进出口额证明的申请企业( 如金融、网络科技类企业),须提供合同或项目计划书及申请人过去一年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签证作为业务往来证明;

(二) 申请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应为“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 申请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

(四) 暂不完全符合上述标准但对确有必要的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办的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细则报申办单位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申办单位及市外办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

件:

(一) 因工作需要确需经常前往其他经济体(原则上将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企业所有人出资证明等作为判断申请人与企业间关系的依据。对异地缴纳或代为缴纳社保等情况,在申办企业提供其他相关佐证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予采纳);

(二) 在申办企业任职6个月以上;

(三) 护照有效期为1年以上;

(四)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五) 无被外国,特别是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此外,在对企业股权结构或隶属关系进行证明的基础上,允许总公司为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人员按规定申办旅行卡。对企业派驻海外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经常赴驻在国(地区)以外的其他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在提交驻在国(地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的基础上,可按内地企业员工标准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申办程序

(一)企业向申办单位申请,提交材料(在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报市外办);

(二) 申办单位审核后上报市外办审核;

(三) 市外办受理团组并核对企业和申请人材料;

(四) 市外办审核后报省外办审核;

(五) 省外办审核后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核;

(六) 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后通过旅行卡国际授权公网向其他经济体提交申请;

(七) 其他经济体审批通过后,外交部领事司制卡下发到省外办;

(八) 省外办下发到市外办;

(九) 市外办向申办企业发放旅行卡。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提前制卡

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十五条  换发旅行卡

遇下列情况,申请人可申请换发旅行卡:

(一) 旅行卡破损;

(二) 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签证页满、

护照到期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需提供新护照复印件);

(三) 旅行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进入的经济体名称(提前制卡者,其申请巳获其他经济体批准);

(四) 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旅行卡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补发旅行卡

旅行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报告,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发旅行卡。各单位接到提前制卡、换补发卡申请,核实无误后,将相关申请逐级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制卡。

第十七条  注销旅行卡

遇下列情况,外交部领事司将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 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二) 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三) 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四) 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五) 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八条  旅行卡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申请材料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第十九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

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外交部领事司有权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二十条  费用

外交部领事司及省外办收取相应办卡费用,市外办不另外收取费用,换卡和补卡费用与办卡费用相同。